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8171号
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职务:董事长。
被告: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谟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市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天马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兴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倩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