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8168号
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152号。
被告: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9号太升国际B栋1**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玫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