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5706号
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3月3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12月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9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循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18元,减半收取12259元,由原告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