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7657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男,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新宇,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任 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敏杰
书 记 员  张忆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