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5执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物探试验检测中心,住所地福州市东门塔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5137L。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密彬,男。
被执行人: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大田县京口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58419242W。
法定代表人:吴长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物探试验检测中心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因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也在本院执行,案号为(2021)闽0425执131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7027.53元、执行费3155元、诉讼费2278元,合计222460.53元,均未执行到位)并入(2021)闽0425执131号案件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425执9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陈成祯
审判员 杜超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秋全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