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终1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滨海财富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胜南路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50300634B。
法定代表人:郑宗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物探试验检测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门塔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5137L。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主任。
上诉人莆田市滨海财富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建设工程物探试验检测中心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1)闽0322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莆田市滨海财富广场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莆田市滨海财富广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翁祖青
审判员 郑荔琼
审判员 黄 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青婷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