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429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物探试验检测中心,住所地福州市东门塔头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5441513-7。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状元街1幢2层。组织机构代码:56338731-7。
法定代表人连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物探试验检测中心与被执行人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经对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调查,被执行人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泰房建字第2014002号《在建房他项权证》项下的在建工程、泰土地(2014)第290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已被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目前已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帐户暂无大额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案尚有申请标的款76640元,执行费1050元,合计77690元未执行到位。为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29执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诺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连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2017)闽0429执2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求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