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221执456号
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一、被告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98000元;并分别以100000元、100000元、9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承担分别自2012年10月18日、2012年11月13日、2012年11月20日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本院立案执行,划拨被执行人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茂名分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2985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1656.55元,共计300156.55元(含执行费500元),其中执行款299656.55已于2021年8月31日发放申请执行人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放弃。至此,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7)甘12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