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2执他667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汪玉芳,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法定代表人:劳建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5日,地址:广东省茂名市**。
申请执行人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为了确保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及时实现,有效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按照执行工作“三统一”的要求,决定该案由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由成县人民法院执行。
武都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成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胡志英
审 判 员 安武民
审 判 员 赵格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祁龙飞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