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路伸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路伸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路伸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04执7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路伸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15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方俊昆,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申请执行人南京路伸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4民初99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1931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以61931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二、承担诉讼费用499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3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路伸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04执7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 婕
审 判 员  杨厚林
审 判 员  吴良根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执 行 员  朱学礼
见习书记员  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