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12执332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恩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恩泰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润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134941.3元,未执行标的总额为134941.3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