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2民初61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长香东大道66号和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南大街83号。
申请人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兴安盟荐堃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申请追加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同时请求追加保全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7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旭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壮 蓓
书 记 员 乐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