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德威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202民初1152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德威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付华铮,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齐齐哈尔市德威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锅炉房交接协议书》、《补充合同》有效,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前身为齐翔建工集团翔海绝热防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19日,翔海公司与被告签订《锅炉房交接协议书》,约定被告“将锅炉房及有关储煤场、存渣场及运输通道和热外网,一并无偿交给翔海公司经营、管理;被告将移交的设备、土地、产权证手续一并移交给翔海公司并协助办理更名手续”;并在2005年10月10日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由于被告“没有按时完成交接,致使供热单位准备工作推迟,增大改造难度,经双方协商增加四万元人民币补充电费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两份合同签订后,翔海公司履行了合同,但被告没有依约定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2006年在翔海公司主管单位齐齐哈尔市供热燃气管理处要求下,翔海公司变更为齐齐哈尔市德威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我院申请破产,我院已作出(2012)龙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德威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原告齐齐哈尔市德威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辛 麟
审判员 杨永龙
审判员 赵丹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恩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