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诉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书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202民初2236号
原告***,女,达斡尔族,1954年9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民西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华,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许祥仁。
被告田书田,男,汉族,1956年2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东湖滨小区。
原告***诉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书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截止到2015年10月12日利息34,500.00元。自2015年10月12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约定的二分利息给付。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田书田的准确送达地址以及详细的身份信息,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核实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00元,退予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大林
审判员  刘洪艳
审判员  田冬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詹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