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2202民初59号
原告***,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宁远镇。
被告纪海涛,男,3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田书田,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纪海涛、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纪海涛、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对被告纪海涛、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7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广宇
审 判 员  商建鑫
人民陪审员  赵淑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文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