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龙峰花岗石工艺有限公司

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与桐庐龙峰花岗石工艺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杭桐行审字第50号
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桐庐龙峰花岗石工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桐庐龙峰花岗石工艺有限公司符合规划的2196平方米土地(村庄)处以每平方米26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57096元;对不符合规划的17平方米的土地(一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6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442元,合计处罚款5753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定,桐庐龙峰花岗石工艺有限公司利用政府为鼓励企业发展准于“先上车后买票”这一特殊政策,占用莪山畲族乡龙峰村集体土地2213平方米建设厂房,于2003年10月动工建造。2014年3月因政府要求进行了总体改造,现有房屋四幢,一幢厂房钢架结构、建筑面积约862平方米;三幢砖混结构办公楼、建筑面积约170平方米,现有总建筑面积约1032平方米。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桐庐县莪山畲族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地块符合规划面积0.2196公顷(村庄),不符合规划0.0017公顷(一般农田)。桐庐县国土资源局认为,桐庐龙峰花岗石工艺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3日对桐庐龙峰花岗石工艺有限公司作出***(2015)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2213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在符合规划21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幢计建筑面积1032平方米;3、对符合规划的2196平方米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6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57096.00元(伍万柒仟零玖十陆元整),对不符合规划的17平方米的土地(一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6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442元(肆佰肆拾陆元整),合计罚款57538元(伍万柒仟伍佰叁拾捌元整)。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3日送达桐庐龙峰花岗石工艺有限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4月23日,桐庐县国土资源局向桐庐龙峰花岗石工艺有限公司送达桐土催字(2015)12号督促履行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三项内容,但桐庐龙峰花岗石工艺有限公司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三项内容,即对被执行人桐庐龙峰花岗石工艺有限公司符合规划的2196平方米土地(村庄)处以每平方米26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57096元;对不符合规划的17平方米的土地(一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6元人民币的罚款,计罚款442元,合计处罚款5753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丽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罗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