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海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465号
原告: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代新工业园(工商注册登记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洪海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锁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利,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海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
法定代表人:彭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海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中交万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汪诗雨
书记员李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