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海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444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海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彭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
法定代表王林俊,恩:,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武汉海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0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海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170590.44元,利息176140.6元,迟延履行利息17516.4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123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在经营场所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7、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4385485.52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东荣
审 判 员 杨 睿
审 判 员 白 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臻
书 记 员 王晓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