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方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方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比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1民初41号
原告:重庆市方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法建东路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335208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比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杨柳路2号重科院B区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62367L。
法定代表人:甘彬,经理。
原告重庆市方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比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方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方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计846元,由原告重庆市方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