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方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方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6405号
原告:重庆市方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法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33520865。、
法定代表人:杨伟,总经理。
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维新街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98040692C。
法定代表人:安永革,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方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方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方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82.66元,减半收取计4791.33元,由重庆市方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明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