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51民初5318号
原告:重庆市方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法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33520865。
法定代表人:杨伟,总经理。
被告:重庆比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27-5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62367L。
法定代表人:甘彬。
原告重庆市方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鼎公司”)与被告重庆比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坚公司”)承揽合同(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比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审理中变更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7411元,并以87411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铜梁区妇幼保健院迁建工程弱电系统工程分包及售后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监控系统、报警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的主设备安装服务,合同包干价59137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承包工程并验收合同,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87411元未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希判决如诉讼请求。
比坚公司未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9日,比坚公司(甲方)与方鼎公司(乙方)签订了《铜梁区妇幼保健院迁建工程弱电系统工程分包及售后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第二条:承包范围及内容该合同包含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报警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的主设备、材料及安装工程和3年的质保售后服务……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合同总金额:591370.00元……3.工程采用总价包干制……4.甲方根据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进度款。项目所有系统布线完成且甲方收到中标金额20%的进度款后,7日内支付本合同价款的20%,即壹拾壹万捌仟贰佰柒拾肆圆整(小写:118274.00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中标金额50%的进度款后7日内再支付本合同价款的50%,即贰拾玖万伍仟陆佰捌拾伍圆整(小写:295685.00元);在项目结算审计后且甲方收到中标金额25%的项目,7日内付总价款的25%,即壹拾肆万柒仟捌佰肆拾贰圆伍角整(小写:147842.50元);剩余5%,即贰万玖仟伍佰陆拾捌圆伍角整(小写:29568.5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质量保证期3年满后无质量问题,同时业主方和甲方对售后服务均无异议后7日内全额退还。……第四条……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节点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每延迟支付一天,甲方每日按照应支付金额的1‰支付乙方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方鼎公司进场进行了施工,并于2016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随后,重庆市铜梁区审计局对铜梁区妇幼保健院整体迁建工程(弱电系统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并于2018年12月18日出具了铜梁审报[2018]257号《审计报告》。比坚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20年9月25日,方鼎公司起诉来院。
另查明,方鼎公司具有安防工程施工贰级资质。方鼎公司自认已收到比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503959元。方鼎公司庭审中陈述案涉工程由比坚公司挂靠广东省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重庆市铜梁区妇幼保健院已于2020年7月9日支付完最后一笔款项。2020年10月16日,重庆市铜梁区妇幼保健院向本院出具《说明》,陈述“截止2020年7月9日,我院已全部付清广东省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迁建项目中的弱电工程款项及质保金”。
再查明,方鼎公司曾于2017年10月25日发送比坚公司对账函,当时欠付进度款75685元,比坚公司盖章确认。方鼎公司举示了其法定代表人杨伟与比坚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彬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载明:“……2020年5月25日甘彬:老杨好,还差好多!杨伟:87441元……2020年5月28日杨伟:甘总什么时候能办甘彬:下周有钱到,先安排一半给你……”。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铜梁区妇幼保健院迁建工程弱电系统工程分包及售后服务合同、说明、审计报告、资质证书、往来对账函、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比坚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方鼎公司,方鼎公司具有安防工程施工贰级资质,且方鼎公司已按约定完成了施工,案涉工程也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故比坚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比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应当视为其放弃陈述抗辩权。即使按2016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距今已满三年,质保期已过,且重庆市铜梁区妇幼保健院已于2020年7月9日付清了工程款,故案涉工程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本案系包干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591370元,方鼎公司自认已收到工程款503959元,故方鼎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87411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因合同约定质保期到后,业主方付款后7日内退还,业主方于2020年7月9日付清最后一笔款,故比坚公司应于2020年7月16日前付清工程款。另外,合同约定“每延迟支付一天,甲方每日按照应支付金额的1‰支付乙方违约金”,方鼎公司现自愿调低为以87411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方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比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方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7411元,并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以874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被告重庆比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明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