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3428号
原告:诸暨威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何巨龙。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1年2月10日,汉族,诸暨市,住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威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威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依法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诸暨威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