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107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执行人:武威市兰光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一、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威市兰光五金建材经销处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627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17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武威市兰光五金建材经销处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0000元及利息等。现权利人以义务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50元。 二、执行情况 (一)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威市兰光五金建材经销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8936尾号账户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3.99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止。另,本院依法查封了***名下甘××**号牌车辆,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5年6月19日止。本院依法查封了***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凉州区××××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6年8月14日止,上述不动产存在抵押权,且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需通过析产诉讼明确份额后才能处理,故本案暂不处置上述不动产。 如申请执行人需申请续封(查封、扣押、冻结),请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续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全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就终本事项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 三、处罚情况 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4执107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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