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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国恒美景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民终10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国恒美景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通达路与双月园路交汇东侧美固建筑公司2楼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山东法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陶瓷工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临沂国恒美景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3)鲁1311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国恒美景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经诉调中心调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国恒美景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临沂国恒美景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2.00元,减半收取3391.00元,由上诉人临沂国恒美景华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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