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雨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北兴雨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1182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武穴市民主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764115238K。
负责人:董志宏。
被执行人:湖北兴雨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刊江大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158815532。
法定代表人:田慧敏。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人防决字[2019]017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武人防决字[2019]017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干旭东
人民陪审员  吕琼华
人民陪审员  刘玲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