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执4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武穴市民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764115238K。
负责人:董志宏。
被执行人:湖北兴雨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刊江大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158815532。
法定代表人:田慧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湖北兴雨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20年05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兴雨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56×××6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31921.00元,现因为疫情影响,企业需复工复产,经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兴雨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兴雨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56×××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192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红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