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鄂1182行审3号
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穴市太子庙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湖北兴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大道南侧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处字(2015)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武土资处字(2015)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土资处字(2015)03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