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兰德电梯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县金方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建安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县金方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瑞贝卡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陆纪东。
被执行人:瑞普兰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羽。
被执行人:陆纪东,男性,1970年11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执行人:王羽,男性,1987年03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孙国和,男性,1963年09月18出生,汉族,住北京海淀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9年01月3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县金方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瑞普兰德电梯有限公司、陆纪东、王羽、孙国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县金方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瑞普兰德电梯有限公司、陆纪东、王羽、孙国和、***借款合同纠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焦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