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民申2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
一审被告:王羽,男,1987年3月2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一审被告:瑞普兰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2799号。
法定代表人:王羽,任经理。
一审被告:贾元昊,男,曾用名贾贝,199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许昌市。
一审被告:李小康,女,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
一审被告:河南宇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27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康,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羽、瑞普兰德电梯有限公司、贾元昊、李小康、河南宇华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025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以与***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