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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许昌县金方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02执34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金方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贝卡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1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03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09月18出生,汉族,住北京海淀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9年01月3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金方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德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方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德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存款39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司忠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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