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民初410号
原告:山东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闫集村800号,身份证号码:3725221970********。
原告山东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