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港机重工有限公司

张某某与上海兴港机械制作有限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振华港机重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兴港机械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浦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振华港机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1)崇民一(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某某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且表示不再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某。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时彦
  代理审判员 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 陈  俊
  书  记  员 韩  芳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案号:(2011)崇民一(民)初字第133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