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6民初293号
原告:山东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