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9525号
原告:山东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