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702民初1038号
原告:上海坚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恒永路518弄1号B区501室-23。
法定代表人:孙作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安华,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288号水景华府7-2-1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昆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坚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耐公司)诉被告山东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坚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丽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坚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13995.3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地坪施工合同书,被告作为发包方将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的张家口卷烟厂公司彩砂自流平面漆层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单价55元/平方米,工程面积约12000平方米,工程总额660000元。工程完工后15天内甲方应及时验收,15天内甲方未验收或已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工程款的付款方式为:自流平面漆完工后30天内付清总款的100%。工程于2020年6月21日顺利竣工。实际施工面积为11594.46平方米,扣除部分甲方人工费,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为613995.3元。根据合同规定,被告应在2020年7月22日前支付原告以上工程款。但是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没有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丽雅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6日原、被告于通过微信传输方式签订原被告签订地坪施工合同书,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的张家口卷烟厂公司彩砂自流平面漆层项目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20年6月18日,完工日期2020年6月21日。工程完工后15天内被告应及时验收,15天内被告未验收或已使用视为验收合格。施工单价55元/平方米,工程面积约12000平方米,工程总额660000元。自流平面漆完工后30天内付清总款的10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2020年6月21日双方对工程验收合格。2020年11月2日孙刚微信核算被告方人工费23700元、工艺面积10800平方米,非正常工艺面积794.46平方米。2020年11月3日原告根据被告核算的人工费、施工面积,向被告发出对帐单:单价55元,面积11594.46平方米,金额637695.3元,扣除人工费23700元,应付原告工程款613995.3元。2020年6月23日被告将原告多余的原材料寄回上海。被告未依约给付工程款,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告发出声明、委托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2020年12月29日向被告发出再次申明催要工程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地坪施工合同、原告项目经理与被告公司孙刚之间微信聊天截屏、声明、再次申明、律师函、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昆明的通话录音在卷佐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地坪施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被告理应给付工程款。原、被告双方从洽商合作到竣工验收相关合同、材料都是通过原告项目经理陈新文与被告公司业务经理孙刚之间微信传输,2020年6月21日双方对工程验收合格。2020年11月2日孙刚微信核算被告方人工费23700元、施工面积。原告根据合同,按照被告核算的面积,扣除被告要求核减的人工费,被告还应付工程款613995.3元。双方合同约定自流平面漆完工后30天内付清总款的100%,此工程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21日,故被告应在2020年7月21日内付清工程款,被告未依约付款,故构成了违约,应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案予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坚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613995.3元,并给付以工程款613995.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40元,减半收取4970元,由被告山东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武剑虹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洁
书 记 员 白 璐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