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前某某(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371号
原告:前***(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兆伦,总经理。
被告:山东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昆明。
原告前***(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丽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前***(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前***(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前***(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前***(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