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鹰拆房有限公司

上海山鹰拆房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230执258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山鹰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石祖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汉超,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山鹰拆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6)沪0230民初147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人民币291,424.27元。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于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但未能查知其下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号牌为苏E8XXXX汽车本院并未实际扣押。至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义务,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形锋
审判员王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