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2884号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3号20幢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325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马房坝村6组团包梁社区办公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9047782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9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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