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财保22号
申请人:甘肃天地人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7号第一单元9层906室。
法定代表人:沈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宏,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恐龙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凤凰山路1555号。
法定代表人:贺建平。
申请人甘肃天地人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恐龙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账号为8210********的款项77538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保险金额为77538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天地人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兰州恐龙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账号为8210********的账户内款项775389元。
案件申请费4397元,由甘肃天地人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艳芝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 潭
书 记 员 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