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地人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天地人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海成大数据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402执2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地人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7号招银大厦东塔9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成大数据产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兰包路333号东侧2幢1-01**孵化器基地二期四号楼62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地人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成大数据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402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402执25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