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402执2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地人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7号招银大厦东塔9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成大数据产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兰包路333号东侧2幢1-01**孵化器基地二期四号楼62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地人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成大数据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402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402执25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