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8902号之一
原告:甘肃天地人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福,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邦优杰智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甘肃天地人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邦优杰智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清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甘肃天地人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天地人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天地人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8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天地人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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