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

兰州***洗有限公司、德令哈**回力轮胎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知民初18号
原告:兰州***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51284732E。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令哈**回力轮胎,经营场所青海省德令哈市天峻西路安信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2MA753RC86A。
经营者:杨海云。
原告兰州***洗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令哈**回力轮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兰州***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384949号“蓝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原告对涉案“蓝星”商标享有专用权,蓝星牌系列产品享有极高市场声誉。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早成立的专业化清洗公司,是一家以材料科学、生命科学、环境科学为主导业务的先进化工材料公司,目前在全球拥有58家工厂,45家科研机构,3家上市公司,是中国中央政府重点扶持的化工龙头企业。原告隶属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该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原告生产的“蓝星”不冻液系列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市场声誉度好,在国内外享有极高声誉。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蓝星”商标的注册权利人,于2010年1月1日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原告在大陆地区使用“蓝星”系列商标,2018年1月16日,又与原告签订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处理侵害“蓝星”系列商标的侵权行为,授权原告对商标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2.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在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随后委托公证机关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封存。我国对于打击汽车零部件制假、售假行为的力度逐年加大,每一年度的国家《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中,更是明确要求对于假劣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进行专项治理。被告作为汽车行业专业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坚守商业道德底线,其售假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对原告精心培育的品牌和良好市场信誉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广大汽车用户和不特定公众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兰州***洗有限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兰州***洗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党雪仁
审 判 员 张 毅
审 判 员 陈治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永龙
书 记 员 赵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