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91民初54号
原告:南通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开发区广州路42号525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蓝某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总经理。
原告南通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蓝某清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兰州蓝某清洗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南通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