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京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与***、河北省大城县京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曹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河北省大城县京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南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河北省大城县京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