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5715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1295077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东墊铁路与津塘公路交口西50米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大城县京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41536750L),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大城县京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元、保全费893元,由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