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02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铜仁睿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铜仁睿力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602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贵州铜仁睿力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45292.55元、工程保证金2000000元,共计2945292.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85元及执行费人民币31853元,但被执行人贵州铜仁睿力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现查明,2012年6月20日,被执行人贵州铜仁睿力酒店有限公司在铜仁市碧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该公司成立后,在建设睿力酒店中,因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偿还逾期巨额贷款和支付民工工资,导致工程长期停工。2015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贵州铜仁睿力酒店整体资产在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竞价会议上,被铜仁市碧江区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357000000.00元竞得,所得转让款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和支付民工工资。2016年7月11日铜仁市碧江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睿力酒店资产备案在其名下。2020年4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铜仁睿力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贵州铜仁睿力酒店有限公司资产已整体转让,公司员工已解散,已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602执5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邱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