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6民初1816号
原告: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19号标志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石路35号。
负责人:文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2023年1月28日,原告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2元,减半收取计12501元,由原告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