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民初2793号之一
原告:西固区飞荣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一支路6号南方建材内19号。
经营者:***,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城邦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路424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帮,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固区飞荣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甘肃城邦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西固区飞荣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固区飞荣建材租赁站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60元,保全申请费1075元,合计2335元,由原告西固区飞荣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