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954号
上诉人: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景园?盛世华都销售中心地下一层(实创现代城北侧)。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34号一只船北街至诚首府31层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5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86元,减半收取4843元,由上诉人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丁健
书记员丁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