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3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一只船北街至诚首府****。
法定代表人:杨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27之**元富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靳林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女,汉族,1975年1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3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案外达成协议,双方已按照一审判决履行完毕。故上诉人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上诉人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诉讼费1526元退还给上诉人甘肃义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雷 明
审 判 员 苏 兵
审 判 员 赵瑞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义敏
书 记 员 高雲霞